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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6-09-09浏览次数: 字号:[ ]

  

    党的十八大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以“四大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其中,构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是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的关键因素。构建反腐倡廉监督制度要以宪法和党章为根本依据,遵循权力配置运行规则,根据权力腐败的特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一、监督主体要全面

   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是由法律监督体系、政治和政府监督体系以及社会监督体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它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系统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监督主体的全面化,实质上就是进一步推进上述各监督主体的建设,形成多元性的监督主体体系。但是,目前主要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督主体建设。

    一是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强化党内监督主体建设。要保证党员的主体地位。要保障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就必须落实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选举权,推行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民主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具体可以通过党内民主评议制度,使每个党员在党内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做到执行纪律、制度有人管,违反纪律、制度有人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处理。

    二是加强人大监督,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监督机关,如果监督乏力,就难以树立主权在民的宪法权威。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要突出重点,由“柔性监督”向“刚柔并重”转变,大胆运用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敢于碰硬,敢于动真格,使人大监督“刚”起来、“硬”起来、“实”起来,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但又不能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司法监督体制较为完善。在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还需要进一步落实。《检察官法》、《法官法》颁布实施多年,要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改革司法监督体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律的制约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要完善对贿赂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以立法或司法解释形式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行为人故意收受贿赂,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就可以构成受贿罪,从而增大贿赂犯罪的风险成本;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取消刑法对行贿罪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目的和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性条件。

      四是加强政府监督,完善行政监察体制。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是加强人民监督,落实人民的监督权。人民监督是一种最深入、最广泛、最有效的监督,党和国家一直重视人民监督的作用,加强人民监督制度。早在1945年,毛泽东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共产党执政以后如何避免“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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